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共九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公司全体董事联合审议及签署,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根据公司股东———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和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梁敏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袁宗堂、李善民、王华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规范发展。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梁敏华女士简历
    梁敏华 女,41岁,会计师,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毕业。曾任广州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广州市越秀企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