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二次会议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共九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及签署,一致通过以公司自有物业———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2号楼(建筑面积46,469.63平方米,截至2004年6月30日账面价值6,479.85万元)作抵押,办理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向交通银行荔湾支行续借人民币叁千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