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广州市东方酒店集 团有限公司目前对广州广丰物资发展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的贷款利 息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些判决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 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2001)穗中法执字第01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广 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7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