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3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时报》刊登了《配股说 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都是风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每10股配2.7股的比例向于1997年3月21日下 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宾馆”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 国家股的配股权以每股0.10元全部定向转让给国有法人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已 承诺全额认购此次配股及转配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8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分别为:1997年3月21日和1997年3月24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3月26日起至1997年4月8日(期内券商营业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3月21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东方宾馆A股的社会公众 股东,可按10:2.7的比例获得“东方宾馆配股”,代码为“8524”, 在配股缴款 期内,东方宾馆配股持有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东,可多次申报认购,若投资 者在1997年3月24日至4月8日办理了“东方宾馆”的转托管, 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 购配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持有本公司国有 法人股的股东缴款地点在本公司财务部。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1、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20)86662791 86669900-3103
    联系人:邓贤新、陈聪
    2、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755)2175560
    联系人:杨健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