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广州市东方宾馆会展中心会议二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翁亚绪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70,696,0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30%。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7,02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
    3、出席会议的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张葆红监事因公务出差而未能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吴裕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以投票表决方式同意公司建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选举产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翁亚绪先生、蔡义仕先生、劳卓群女士、李善民先生、吴裕康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翁亚绪先生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黄克勤先生、李善民先生、吴裕康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吴裕康先生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李善民先生、罗燕女士、马腾骏先生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李善民先生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陈志鸿先生、罗燕女士、吴裕康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罗燕女士为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同时,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实施细则。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震亚、唐剑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