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工贸")接获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轻工工贸受让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所持本公司58.93%股份事项作出批复。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140号)文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轻工工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轻工工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同意豁免轻工工贸因持有135,163,877股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58.9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3、轻工工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轻工工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将继续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