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522 证券简称:G白云山 项目:公司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3-29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股份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股份公司财务以及股份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份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四条 股份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股份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也可在外部聘请 有关人士担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 上届监事会提名,或占股份公司普通股5%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名的人士, 经股份公 司监事会确认后,亦可作为监事候选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由股份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 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三分之一。

    外部聘请的监事人选,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在股份公司备案及向原股份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 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股份 公司的监事。

    (七)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股份公司监事;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股份公司的监事。

    股份公司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股份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 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六)列席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股份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 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七)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 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 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五)保守股份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股 份公司秘密。

    (六)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股份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若辞职的是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 选举更换;若辞职的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由股份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 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股份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股份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股份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每位监事要与股份公司员工同等接受考核,并写出工作述职报告, 提出个人对股份公司依法经营运作的独立评鉴。

    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股份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更换时亦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经理与股份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股份公司与 董事或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主管 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有权检查股份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 条 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三 条 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股份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股份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股份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股份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 访谈,全面了解股份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股 份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 和合法监督能力。所需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所需开支的费用,于每年底12月15日前将计划提交董 事会统筹安排,并签批。在计划内的开支,经监事会召集人等三名监事签字生效, 由股份公司给予办理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以报告形式报请董事长审 批。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分别在股份公司公布上一 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二分之一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议案时;

    (四) 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对监事会召集人的不信任案, 召集人在接到 不信任案一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

    (五) 监事人数少于股份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不履行监事 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股份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 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股份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股份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股份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股份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股份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作为股份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 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 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后在会议纪要 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 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 至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股份公司董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股份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 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修订由股份公司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份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