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与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中国”)就在广州市成立合资企业从事中药生产及销售项目等有关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书:
    一、合资企业名称:暂定为白云山和记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期限为50年,合资公司国内市场使用“白云山”、“和记”双商标,海外市场使用“和记”、“白云山”双商标。
    二、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各类中成药和中药材的生产、加工、科研开发、销售、批发、采购及出口等。
    三、出资方式:本公司以属下广州白云山中药厂(以下简称“中药厂”)经评估后的资产值(不包括“白云山”注册商标)投入合资公司,占合资公司50%股权,和记中国以现金投入合资公司,占合资公司50%股权。
    四、双方同意许可合资公司无偿使用各自拥有的“白云山”、“和记”注册商标及标识,并各自与合资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五、合资公司的采购及产品销售以公平竞争方式按市场价格进行,产品的经营范围将不违反本公司与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六、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双方各派三名董事。
    七、本意向书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后,若未能履行此意向,需双方重新订立新的意向书或延长本意向书的有效期或取消。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合资事宜因双方仅签订意向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故无法预测是否合资成功。董事会承诺将对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