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收到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的通知,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0)一中执字第36号、第190号、第208号、第214号,白云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9900万股中的5700万股被裁定过户给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上述司法裁定过户行为已于2004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广药集团持有本公司国家股10890万股、国有法人股5700万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659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32%,仍然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白云山集团还持有本公司4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22%。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药集团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和对收购报告书的核准。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