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白云山A
    股票代码:00052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联系电话:020-870610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司法裁定转让)
    签署日期:2004年5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指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药集团 指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白云山: 指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院: 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过户: 指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公司 持有的白云山5700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给广 药集团的行为。 长城公司: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东方公司: 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广州药业: 指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 指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中核公司: 指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公司: 指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公司: 指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公司: 指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泽民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柒佰玖拾壹万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
    注册号码:5101001805330
    设立日期:1988年7月25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化学药品原药、制剂、生化制品、蓄用药品、日用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中成药。房地产中介服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电子电器、医药保健品、建筑装饰材料、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工艺品、食品。采购、代购:所属企业生产所需的制药原料。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经营期限: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字440111190441420号
    地税粤字440111190441420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邮政编码:510515
    公司股东:广州市财政局,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任职或 或地区的居留权 兼职情况 夏泽民 中国 广州市 否 董事长、兼广药集团董 事、副总经理 陈日进 中国 广州市 否 董事、党委书记、兼广药 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陈志农 中国 广州市 否 董事、总经理、兼广药集 团董事 赖才桂 中国 广州市 否 董事、副总经理 梁善礼 中国 广州市 否 董事、总经理助理
    三、本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持有白云山9900万股的国有股股份,占白云山已发行股份比例的26.45%,为白云山的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持有的白云山9900万股全部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
    此次股份变动后,本公司持有白云山4200万股的国有股股份,占白云山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1.22%,仍为白云山的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持有的白云山4200万股全部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04年5月1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中院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0)一中执字第36号、(2000)一中执字第190号、(2000)一中执字第208号(2000)一中执字第214号,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白云山股份1100万股、2000万股、2000万股、600万股,上述上市公司股份总计5700万股过户至广药集团名下。
    案由1:因财务公司向中核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北京中院于1999年出具(1999)一经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财务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记至给付日止,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0万股。
    广药集团于2001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因履行有关重组协议的需要,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中核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于2002年4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因未能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2月1日,北京中院(2000)一中执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将广药集团裁定为被执行人。2004年4月22日,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中核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04年5月8日,北京中院出具(2000)一中执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00万股股份的查封,并过户在广药集团名下。
    案由2:因财务公司向中远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北京中院于1999年出具(1999)一经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财务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记至实际付清日止,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100万股。
    广药集团于2001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因履行有关重组协议的需要,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中远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于2002年4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因未能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2月1日,北京中院(2000)一中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将广药集团裁定为被执行人。2004年4月22日,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中远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04年5月8日,北京中院出具(2000)一中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100万股股份的查封,并过户在广药集团名下。
    案由3:因财务公司向华能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北京中院于1999年出具(1999)一经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财务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记至给付日止,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000万股。
    广药集团于2001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因履行有关重组协议的需要,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华能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于2002年4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因未能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2月1日,北京中院(2000)一中执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将广药集团裁定为被执行人。2004年4月22日,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华能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04年5月8日,北京中院出具(2000)一中执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查封,并过户在广药集团名下。
    案由4:因财务公司向航天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北京中院于1999年出具(1999)一经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财务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记至还清之日止,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000万股。
    广药集团于2001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因履行有关重组协议的需要,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航天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于2002年4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因未能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2月1日,北京中院(2000)一中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将广药集团裁定为被执行人。2004年4月22日,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航天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04年5月8日,北京中院出具(2000)一中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查封,并过户在广药集团名下。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白云山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北京中院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0)一中执字第36号、第190号、第208号、第214号。
    3、北京中院于1999年出具《民事判决书》(1999)一经初字第960号、第1454号、第1591号、第1624号
    4、2004年4月22日,本公司、广药集团、财务公司分别与中核公司、中远公司、华能公司、航天公司在北京中院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