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与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州药业”)现同为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药集团”)之控股子公司。遵循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对本公司进行重组阶段,广药集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承诺在两年内解决两个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经过调查分析,本公司与广州药业下属企业生产的产品有7个相同,它们分别是小柴胡颗粒、壮腰健肾丸、骨仙片、加味藿香正气丸、千柏鼻炎片、板蓝根颗粒和乌鸡白凤丸等。由于各企业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是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作出的自主决策,初始生产时间不同,产品主要销售区域各异,近三年的销售收入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本公司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认为以上七个品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但可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潜在性同业竞争。
    为完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求,避免潜在性同业竞争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本公司与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考量评估了这些品种的发展状况,经充分协商后,根据销售规模孰大的原则于2004年2月6日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承诺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公司停止生产由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壮腰健肾丸、加味藿香正气丸、千柏鼻炎片和乌鸡白凤丸等四个品种。而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亦承诺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由本公司生产的小柴胡颗粒、板蓝根颗粒和骨仙片等三个品种。
    签订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如下:
    本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的四个品种2002年销售收入及毛利合计分别约为1520万元和233万元,占本公司同期总体销售收入及毛利比重分别为0.78%和0.32%;四个品种2003年1~9月销售收入及毛利合计约为1276万元和215万元,占本公司同期总体销售收入及毛利比重分别为0.70%和0.31%。放弃生产这四个品种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较小。放弃上述四个品种后,本公司将尽快妥善处理现有的上述品种的存货、原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处理上述事项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较小。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