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二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白云山集团拥有的“白云山”商标以抵还关联欠款的议案》、《关于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同和镇云泰路5、6号房地产抵还对本公司关联欠款的议案》、《关于收购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彩印厂土地的议案》和《关于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本人认为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必要性。经认真审议有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为妥善地解决好有关关联欠款及历史遗留问题,该关联交易是必要的,价格也是公允的,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20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