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8日上午10:00在美菱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为126,803,6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413,642,949的30.65%,其中A股126,593,677股,占总股本的30.60%,B股210,000股,占总股本的0.05%。会议由本公司副董事长王家章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2003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
    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1、《关于增补姜继直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数为126,803,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A股赞成股数为126,593,677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B股赞成股数为210,000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关于增补吴汉洪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数为126,803,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A股赞成股数为126,593,677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B股赞成股数为210,000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蒋敏、祝传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