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美菱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130,674,30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413,642,949的31.59%,没有B股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王家章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2002年1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
    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1、《关于受让美菱大厦西楼房产的议案》;
    赞成票7,264,455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没有B股股东。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关于受让合肥美菱电子有限公司房屋、附属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赞成票7,264,455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没有B股股东。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关于受让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7,264,455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没有B股股东。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关于受让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130,674,307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没有B股股东。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蒋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