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有关为安徽万燕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事项、与合肥美菱集团公司签订广告分担协议所涉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应收美菱集团 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事项,未能予以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违反了深交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受到深交所的谴责,主要情况如下:
    1、本公司于1994年为安徽万燕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提供250 万美元和 2350 万港元额贷款担保事项及因债务人未能按期还贷而使本公司分别于 2001年和1999年被提请诉讼。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5日公告了上述担保涉及的详细 情况, 并公告担保损失由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承担。 2002年4月,因有关部门的变动, 本公司董事会不得不决定上述担保损失由本公司 承担,相应给公司带来了5555万元的损失。
    2、本公司自1998年始,历年均与合肥美菱集团公司签订广告分担协议, 但该 广告费由本公司垫付,垫付金额共2.28亿元,上述关联交易于2001年年报中方予以 披露,此前未能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
    3、截止2001年末,合肥美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欠款余额合计6.45亿元, 系 以前年度历年滚动形成,本公司在历年财务报表中均披露为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其他 应收款,从而未能准确反映大股东欠款情况。
    公司为因以上事项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避免类似事 项再次发生。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