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股字[2001]第025号
    致: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以及合肥美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合”)签订的 《委托协议》,天合律师出席了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合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4月11日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01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4月11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1年4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和 香港《大公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公司在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48号美菱大厦六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44259039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4.88%。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家章主持。
    天合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均为2001年5月8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财务决 算情况的报告》、《2000度年利润分配议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关 于员工住房有关财务处理的议案》和《更换监事的议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合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合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