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本公司股票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10%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特作如下公告:
    2004年2月5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见2004年2月6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目前公司正在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大公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