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第九 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分别刊登了2001年3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公司董事会关 于召开第九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大会人员资格、报名登记手续及注意事项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5日上午在武石化宾馆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邬 昆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公司股份224764321 股, 占公司总股本519168762股的43.29%,均为2001年4月26 日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均为公司的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 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决议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已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 玲
    乐 瑞
    20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