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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G银动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银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4-06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成都银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成都银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全体董事对 于股东大会的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四)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 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 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 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有下列(一)、(二)、(四)、(六)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五)、(七) 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事发后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召开或者决定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三条:董事会提议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 理。

    第十四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着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开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在收到书面提案后十五 日内,反馈给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 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不得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 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以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自行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提议股东、监事会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同意后,可以在董 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 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 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或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 成都证管办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 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 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会议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大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会议 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 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持股凭证。

    (二)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五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 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议案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按规定将有关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能进行表 决。

    第三十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 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时间间隔。

    第三十一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属于本规 则四十八条所列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 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的股东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 并立即召集到会董事按本规则有关提案的要求予以审查,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且符合规定的提案可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董事会不得将该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三十三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提案,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 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 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发言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 和口头发言。

    第三十九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会 议登记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第四十条: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 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

    (二)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避免重复发言;

    (三) 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 况分别处理:

    (一) 股东发言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内 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提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他股东(保证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有表决全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 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本次股东大会为 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其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二) 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 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具体 情况的,建议其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二条:股东要求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三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 出质询,应当征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四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每位股东发言人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四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负责地回 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在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七章 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 会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 详细说明。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 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八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其 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股东大会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 任监票人。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点票。

    第六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对股东提出提案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及公告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落实,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九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 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二条:聘请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的,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站上。

    公司根据需要,可选择上述报刊中的一种或几种刊登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修 改本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成都银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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