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G银动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4-07-0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月4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成民初字第63号、(2004)成民初第64号及(2004)成民初第6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4年2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4年6月3日判决本公司为三电公司向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50万元的借款及逾期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三电公司追偿。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

    (一)、 (2004)成民初字第63号案件

    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1998年10月19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8年信字第51号、98年信字第120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分别向工商信托借款30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1998年4月30日起至1998年11月14日止、自1998年10月19日起至1999年7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分别为7.26‰、6.3525‰。同时,两份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分别为自1998年11月14日至2000年11月14日、1999年7月18日至2001年7月18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1998年11月13日,工商信托与三电公司、本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300万元借款展期至1999年5月14日,本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接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2004年6月3日作出的判决书: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4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二)、(2004)成民初字第64号案件

    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9年6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9年信字第49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向工商信托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1999年6月14日起至2000年4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625‰。同时,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2000年4月13日至2002年4月13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接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2004年6月3日作出的判决书: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1元,财产保全费1700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三)、(2004)成民初字第65号案件

    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9年6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9年信字第51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向工商信托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0年4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625‰。同时,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2000年4月16日至2002年4月16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2004年6月3日作出的判决书: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891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与本次诉讼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导致了本公司的三个一般性银行帐户、宝光药业股权、皇城公寓产权和王府井产权遭到冻结。本公司正在采取措施,敦促三电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

    4.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