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8719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本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不分配、不转增。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审计机构;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文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对任何企业不提供对外担保。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吴志攀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增选王国尧先生为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由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05年3月到期。该独立董事津贴按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即每年2万元津贴费,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王国尧简历:男,出生于1947年9月,现年57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5年7月至1985年7月任江阴县曙光中学副校长,1985年7月至1986年7月任江阴县工商学校校长,1986年7月至1991年10月任江阴县云亭镇人民政府镇长,1991年10月至1995年7月任江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1995年7月至2002年7月任江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2002年7月至今任江阴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通过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赞成票19871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9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已于200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8,719,7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1、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吴志攀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8、选举王国尧先生为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