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13日在本公司滨江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6201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9%,本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的。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杨顺保先生当选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由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05年3月到期。该独立董事津贴按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执行,即每年2万元津贴费,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杨顺保先生简历见《证券时报》2003年6月10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
    (赞成票96201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赞成票96201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3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9,620.11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杨顺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