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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8 证券简称:四环生物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27 打印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4日在滨江开发区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83845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9%,本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的。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2年本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83845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83845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83845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2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以公司总股本51477811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赞成票77797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2.79%;反对票60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7.21%;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赞成票83845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4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临时提案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计5名,代表股份83845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9%,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董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3)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5)聘任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的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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