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2年7月15日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456,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4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2002年上半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每10股转增8股;
    2、《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