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经做出(2005)甬民初二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005)甬民初二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分别于2005年8月6日、2006年2月8日、200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就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因本公司资金缺乏,无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进行拍卖,2006年12月29日进行公开拍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由深圳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受,成交价为46444160元。
    二、判决情况
    2006年12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
    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及相关孳息转让给深圳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财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甬执字第83、84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