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05年4月至7月间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陆续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00万元,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4000万元。公司已于200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宁波市中院做出的(2005)甬民二初字第28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向宁波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中院于2006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3、宁波市中院委托深圳市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1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房地产建筑面积8978.8平方米,用地面积476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9469120元。宁波市中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06年10月16日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多多服装有限公司以6830万元买受。
    4、2006年11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1栋的房地产转让深圳市多多服装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房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以上房产售让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相关银行的债务。
    6、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甬执字第118、119、120、121、122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