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2005年12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手机买卖合同纠纷将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诉上法庭(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05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重大诉讼公告》)。
    在被告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31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