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标的为8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彩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功通信”)
    被告二: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5 年7 月1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 年7 月28 日起至2006 年6 月28 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上述借款由原贷款转贷而来,相关信息见公司2005 年1 月20 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补充公告》和2005 年4 月30 日披露的《2004 年年度报告》)。
    原告光大彩田支行认为深圳成功通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8000 万元,利息1323757.11 元(利息按年利率5.58%计算,自2005 年7 月22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公司及深圳成功通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诉讼标的为3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明星”)
    被告二: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 年8 月27 日,深圳新明星与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新明星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27 日起至2005 年8月27 日止。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成功通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深圳新明星提供的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相关信息见公司2005 年1 月20 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补充公告》和2005 年4月30 日披露的《2004 年年度报告》)。上述借款到期后,深圳新明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光大彩田支行遂将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新明星偿还借款本金3000 万元,利息659561.79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2928.26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6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对深圳新明星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诉讼标的为501189.81 元人民币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 年8 月27 日,深圳新明星与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新明星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27 日起至2005 年8月27 日止。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成功通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深圳新明星提供的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相关信息见公司2005 年1 月20 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补充公告》和2005 年4月30 日披露的《2004 年年度报告》)。上述借款到期后,深圳新明星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光大彩田支行遂将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新明星偿还借款本金501189.81 元,利息10704.21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46.98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6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对深圳新明星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标的为16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福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 年5 月24 日,深圳成功通信与光大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24 日起至2005 年5 月24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相关信息见公司2005 年1 月20 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补充公告》和2005 年4 月30 日披露的《2004 年年度报告》)。上述贷款到期后,深圳成功通信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光大福田支行遂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光大福田支行要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1600 万元人民币,利息129564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65372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
    7.1685%计算,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1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诉讼标的为2128538.83 元人民币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 年5 月17 日,深圳成功通信与光大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9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17 日起至2005 年5 月17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相关信息见公司2005 年1 月20 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补充公告》和2005 年4 月30 日披露的《2004 年年度报告》)。上述贷款到期后,深圳成功通信尚欠2128538.83 元及利息17236.38 未能偿还。光大福田支行遂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光大福田支行要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2128538.83 元,利息17236.38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8696.67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
    7.1685%计算,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1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2004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与网通信息港公司签订临时借款协议,约定本公司向其借款15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12 月28 日至2005 年1 月20 日。因本公司截止目前尚有1130万元余款未能偿还网通信息港公司,该公司遂将本公司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网通信息港公司要求判令本公司返还欠款1130 万元,并赔偿损失1092378 元,合计12392378 元;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诉讼进展本案将于2006 年4 月28 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光大彩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0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币3000 万元为限,冻结或查封了本公司以下下属六家子公司的股权:
    1、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99.98%股权;
    2、轮候查封深圳成功通信持有的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
    3、候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4、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数字信息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20%股权;
    5、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海外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6、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9.98%股权。
    以上诉讼案件将会加剧当前公司资金面的紧张程度,并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民事起诉状(26-28 号);
    2、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民事起诉状(29-30 号);
    3、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1 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