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有关担保单位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 年7 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 年8 月6日公告)。
    2、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汇票垫付款18983540 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自2005 年11 月25 日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
    (2)本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30000 元;上述汇票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05660 元,财产保全费96170 元,由本公司和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 年7 月,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为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 年7 月30 日公告)。
    2、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到2005 年7 月24 日所欠利息49300 元,并支付从2005 年7月25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86%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偿还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 万元,并支付从2005 年7 月25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零一五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3)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1 万元。
    (4)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二项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9300 元和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本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770.3 元,财产保全费99720 元,合计209490.3 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 年7 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等案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 年8 月6 日公告)。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内容
    (1)本公司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利息172800元(计算至2005 年7 月20 日),2005 年7 月21 日至2006 年1 月10 日的利率按年利率6.912%计算,2006 年1 月11 日至2006 年3 月27 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10.368%计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98076.80 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2006 年3 月27 日之前付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本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对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定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受理费161869 元,财产保全费155520 元,合计317389 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四被告于2006 年3 月27 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四、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5 年8 月,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为本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等案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05 年8 月20 日公告)。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内容
    (1)本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利息91350 元(计算至2005年8 月20 日),2005 年8 月21 日起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实结算,款清息止;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分期支付,于2006 年3 月31 日之前支付本金250 万元及从2005 年7 月21 日至付款日止2000 万元本金的全部欠息;2006 年5 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500 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发生的借款欠息;2006 年6 月30 日之前支付本金1250 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发生的借款欠息;
    (3)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三被告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后,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2006 年5 月31 日之前将位于宁波市科技园区DM-8-B 地块上的A、B 两栋厂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后,上述第二、三期还款的期限可延迟至2006 年12月31 日之前;
    (5)如三被告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利息按年利率5.481%计算,利随本清;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则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481%计算,逾期利息按原有年利率5.481%加收50%计算,款清息止;
    (6)如三被告有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原告有权就未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7)如三被告未按期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对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受理费110467 元,财产保全费100977 元,合计211444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三被告于2006 年3 月31 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8 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 号;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 号;
    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98 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