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21 日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现出席8名,2名董事出具了授权委托书,5 名监事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会议有 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一致通过总经理业务报告
    二、一致通过九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九七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一致通过九六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一致通过九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11113893.10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111389.31元 , 提取 10%法定公益金1111389.31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3472656.21元 , 可供分配利润 12363770.69元,考虑到以下因素,拟暂不作分配:
    1、公司给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贷 款及进口信用证开证担保金额较大,且目前已有银行起诉追讨欠款,公司作为担保单 位,应承担的代还款风险难测。
    2、公司为支持下属企业宁波机床总厂发展大口径冷轧管机开发生产,拟准备对 宁波机床总厂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需投入大量资金。
    五、以8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监事会先后两次提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1996年12月13 日的第四次会议 上通过了《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经济担保的规定》,在1997年1月8 日的 临时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再次赞成个别董事, 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已 发生的债务担保,立即办理反担保手续,以免给本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董事林志民 置董事会决议不顾,在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均已多次逾期的情况下,既不向公司办 理反担保手续,又不按协议向银行还本付息。近期各家银行已相继提起诉讼。 林志 民把东方电话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本公司, 大大干扰了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已给公司的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元公司应尽快通过法律途 径追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林志民本人的 法律责任。
    六、以8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董事林志民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司下属子公司抽调200万元资金, 至今还有 150万元拒不归还。中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上述款项。
    七、关于召开1997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待下次董事会议后再行公告。
    
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