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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2年11月,原告根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贯彻实施CDMA终端产品联合推广协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第二被告达成了CDMA手机采购业务合作意向。具体操作方式为:
    由第二被告的子公司――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和原告签订协议,原告预付货款给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组织进口配件并生产,第一被告按原告要求组织发货。据此,2003年1月1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购买ZTEG218手机8万台,价款总额为280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第一被告预付款17200万元,但第一被告未能及时供货。2003年9月16日,第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0,484,392.5元,并承诺于2003年10月底前将余款返还,但后未实际履行。
    为消化积压的库存手机,减少资金的占用数额,原告被迫和两被告协商,于2003年12月协商决定,以原告向第一被告进一步采购手机,由第二被告帮助销售的方法逐步回笼货款,冲抵预付款。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第二被告向中国联通供货的价格低于原告向第一被告采购的价格,致使原告被迫高买低卖,造成了重大损失。第一被告同意对于原告的调价损失进行协商补偿。在上述手机销售完成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在预付款上冲抵返还了9129万元。至2004年4月8日,三方同意停止业务合作,第一被告又返还原告预付款14,194,392.5元。至2005年3月14日,第一被告确认欠原告预付款3500万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拒不归还所欠原告余下预付款,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保价承诺,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而本案第二被告实际参与并操纵了此次手机采购合作业务,是此次合作业务的实际合作主体,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预付款共计3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1,004,189元(计至2005年10月30日)。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904,4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四、诉讼进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了两被告人价值不低于人民币71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股权等)。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如原告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胜诉,将有助于挽回本公司的经济损失,改善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同时,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5)苏民二初字第0033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民二初字第0033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