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告获悉, 宁波机械工业开发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宁波中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法人股105万股(占总股本的1.17%), 中元海曙经营部以协 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1.5万股(占总股本的0.239%), 宁波机械设备进 出口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6万股(占总股本的1.4%),宁波财 政财务开发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04.75万元 (占总股本的2 .28%),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总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 股189万股(占总股本的2.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信托投资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本公 司持有的法人股157.5万股(占总股本的1.75%)给宁波市财政局, 上述事项中关于宁 波机械工业开发公司、中元海曙经营部、宁波机械工业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转让事项 已在本月4日向公众进行了披露。其余转让事项,据悉经受让人申请, 中国证监会已 批准其一次性公告,本公司亦在此作一次性对公众公告。
    此次受让后宁波市财政局持有的甬中元股份由1941.0177万股(占总股本的 21 .59),增至2744.7677万股(占总股本的30.53%),成为甬中元第一大股东,由于本次受 让的是非流通法人股,经受让人申请,中国证监会已豁免其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