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以协议方式受让宁波机械工业开发公司持有的甬中元法人股105 万股(占 总股本的1.17%),受让中元海曙经营部持有的甬中元法人股21.5万股(占总股本 的0.239%),受让宁波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持有的甬中元法人股126万股(占总股 本的1.4%),受让宁波财政财务开发公司持有的甬中元法人股204.75 万股(占总 股本的2.28%),受让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总公司持有的甬中元法人 股189万股(占总股本的2.1%),受让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甬中 元法人股157.5万股(占总股本的1.75%)。受让后本局持有的甬中元股份由1 941. 0177万股(占总股本的21.59%),增至2744.7677万股(占总股本的30.53 %)。 成为甬中元第一大股东。
    上述事项中,关于宁波机械工业开发公司、宁波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元海 曙联合经营部的受让事宜已在本月4日向公众进行了披露。其余受让事宜, 经本局 申请,中国证监会批准一次性向公众公告。
    此次受让后本局将持有甬中元30.53%的股份, 由于本次受让的是非流通的法 人股,经本局申请,中国证监会豁免了本局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