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起诉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本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9月17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被告以其所有的科技园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认为第三被告提供的土地价值不足,以及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6月20日按约归还当月利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8月15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20091350元,并要求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及第二、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同时原告还要求优先受偿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
    四、诉讼进展
    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98-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200913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将于2005年9月26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六、其他披露事项
    至目前,已有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兴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等共七家金融机构先后起诉本公司。当前,本公司、公司大股东及有关部门仍在协调公司、公司担保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公司和本公司大股东能与银行协商一致,达到银行撤诉等妥善解决事件的目的,则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较大影响,反之,目前无法判断影响程度。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八、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98-1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