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等两家金融机构起诉本公司的影响,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等三家金融机构日前也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1)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606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5年6月10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原告分别与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签定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约定上述贷款展期7个月,由第二、第三被告就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第四被告以其拥有的甬成功6093398和3906602股法人股提供质押保证。
    (2)本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804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之前已有其他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原告据此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
    3、诉讼请求:
    (1)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606号)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72800元、律师费199076.8元。同时,原告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第四被告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804号),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27875元、律师费168807.25元。同时,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二案将分别于2005年9月12日、9月13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本公司曾向原告申请开立19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5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之前已有其他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原告据此要求提前支付汇票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1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支付原告汇票款1900万元,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30000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8-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19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将于2005年9月14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三、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1)本公司于2005年4月6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本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展期2500万元,其中500万元展期至2005年7月10日,1000万元展期至2005年7月18日,1000万元展期至2006年5月15日。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已按期归还了1500万元。
    (3)2005年7月14日,本公司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2005年7月14日至2006年4月20日,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2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共计4000万元。同时,原告要求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0-284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其他被告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三案将分别于2005年9月19日、9月20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四、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诉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
    第一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1)2005年7月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2005年7月8日至2006年3月10日,由本公司、第二、第四、第六、第七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第三被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2005年3月2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05年3月21日至2006年3月10日,由本公司、第二、第四、第六、第七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第三被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2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共计2500万元。同时,原告要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0-284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其他被告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二案将于2005年9月21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五、公司资产被冻结或查封情况
    目前,公司在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交通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开立的五个银行帐户共计63万元现金被冻结。此外,公司部分股权、不动产被查封,具体查封情况有待公司进一步核实确认,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公司被冻结少量现金,及部分股权、不动产被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带来实质性障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七、其他披露事项
    目前,公司已提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公司、公司担保单位与银行的关系,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力图平稳地解决问题,争取起诉单位撤诉,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同时,公司大股东也已出面协助本公司解决问题,以帮助公司平稳度过当前特殊时期。
    八、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公司能与银行达成统一意见,银行撤诉,则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较大影响,反之,目前无法判断影响程度。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九、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
    2、民事起诉状(兴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
    3、民事起诉状(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
    4、民事裁定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1号、第277-1号、第278-1号、第280-284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