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案件起因:本公司于2005年1月24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本公司与原告又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原告承兑本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两张,合计为1400万元,期限为半年,由本公司提供30%的保证金担保。
    因本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发布2005年上半年度预亏1800万元左右的公告。原告据此提前终止授信,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050元,兑付银行承兑汇票计980万元,合计198420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同时要求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98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将于2005年9月1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二、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与原告签署《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将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1300万元分批次贷款给本公司。其中6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10月25日,另外6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5日。2005年6月1日,由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对本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本公司2004年度亏损,及2005年上半年度预告亏损1800万元,另因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向宁波市中院起诉,原告也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559130元,支付律师费79200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136383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将于2005年9月2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四、其他披露事项
    目前,公司已提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公司、公司担保单位与银行的关系,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力图平稳地解决问题,争取起诉单位撤诉,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若本公司能与银行达成统一意见,银行撤诉,则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影响,反之,目前无法判断影响程度。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1、传票(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号;
    2、民事起诉状(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3、民事裁定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1号;
    4、传票(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号;
    5、民事起诉状(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民事裁定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1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