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机械工业开发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法人股105万股(占总股本的1.17%)给宁波市财政局; 中元海曙联 合经营部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1.5万股(占总股本的0.23% )给 市财政局;宁波机械设备进出口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6 万股( 占总股本的1.40%)给宁波市财政局, 至此宁波市财政局持有本公司股份由 19410177有股(占总股本的21.59%)增至21935177股,占总股本的24.40。
    特此公告
    
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