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性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投资概述
    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31 日在西安签订《委托资 产管理合同》,协议主体为:资产委托方“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标的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公司董 事会已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委托投资,表决情况为9票一致同意, 无弃权和反对票。
    二、委托协议主体介绍
    委托协议的主体资产管理方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朱利,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 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该公司为综合类券商。
    三、委托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规定的委托投资范围为:拟上市或已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债券、基金等。委托资产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合同有效期限 为一年(2002年5月3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违约 责任为:委托方因提前终止合同使该资产造成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管理方承诺维护 委托方委托资产本金的完整和安全。因管理方及其雇员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恶意违 约行为使委托方委托资产遭受损失其责任由管理方承担。当委托资产的实际年收益 率低于6%时,管理方免收管理费;委托资产的实际年收益率在6%时,管理方按超 过6%部分收取50%的管理费。
    四、委托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委托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 收益,委托资金为本公司的自有资金,但该委托投资有可能产生因证券市场因素引 致的风险,对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银证资管(2002)第030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2年5月16日临时会议决议
    
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