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吕延峰律师出席大会。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2001年12月18 日, 在公司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联系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18日上午在公司开元商城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王科 董事长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名, 代表公司 股份7591.83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3%,均为2002年1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外, 还有公司 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审查,以上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2、《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增持开元商城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3、《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以代表公司股份7591.8331万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公司股份100% 的票数获得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以上各项,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吕延峰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