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2年10月16日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托管协议书》(详见200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日前,接财政部《关于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560号),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批复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为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促进本公司进一步健康发展,财政部同意长城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947.82万股国家股中的3900万股转让给攀钢公司。
    二、 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5600.624万股。其中,长城公司持有5047.82万股,占总股本的32.36%,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攀钢公司持有39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 目前,长城公司与攀钢公司正在准备股权过户相关报送资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股权过户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