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重庆市国税局《关于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 税率问题的批复》(渝国税函[2002]147号), 因本公司所从事的金红石型钛白粉 生产销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准予本公司从2001年起至 2010年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