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以遵照执行。
    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表决规则
    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例会和专题会。
    3、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该召集人指 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4、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方式,并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5、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六年。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