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2月4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2)渝一中他执字第58号《执行通知》、《执行传票》 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公告如下:
    1、本公司于2001年1月23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签订《短期贷款合同》。本公司向浦发银行贷款人民币900万元,其中600万 元系由本公司房产抵押,300万元系由重庆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达公 司)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01年1月23日至2002年1月21日。
    2、本公司和泰达公司分别与浦发银行签订的《短期贷款合同》、 《房地产抵 押合同》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三份合同于2001年4月4日经重庆市第二公证处合 并公证。按上述合同约定,若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 将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3、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责令本公 司在2001年12月21日前自动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 并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债 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4、本公司因本案被法院传唤开庭时间为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