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8月3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公司4000万元保证金被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公司)挪用,本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法院)起诉之事项,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4日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高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德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原告)保证金3928万元及利息(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未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并承担给本公司(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564元。
    2、德隆公司对德恒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10530元,由被告德恒公司和德隆公司共同承担。
    三、有关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德恒公司和德隆公司目前的状况,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将可能对本公司形成一定的或有损失,本案判决执行的结果,将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本公司将依据重庆高法院的判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保证金追讨到位,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判决执行的相关情况。
    五、备查文件
    重庆高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