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现将公司有关渝中 大厦联建项目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案事项公告于后:
    1990年10月12日,重庆三联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 与重庆渝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联合开发合同》, 约定双方联合开发重 庆渝中区向阳电影院片区商品房工程(即渝中大厦),双方合资开发,效益共享, 风险 共担。1991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商品房联合开发合同〉的修订及补充协 议》,约定双方利润的分享及亏损风险责任的承担按三联公司70%、渝开发30 %的 比例分配。
    1994年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与三联公司签订《房地产买 卖合同》购买渝中大厦十九、二十层两层,面积1665.14平方米,房价款共计6, 463 ,950元。黑马公司于1995、1996年陆续给付房款5,480,000元(包括双方协议转抵款 230万元)。1996年初,三联公司将两层房屋交黑马公司使用 ,黑马公司进行了装饰, 装饰结算价为2,522,713.90元(评估价值为705500元)。1995、1996年三联公司分别 将上述两层房屋抵押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并于1997 年办理了 抵押登记。因三联公司未按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黑马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 为:本公司与三联公司联建渝中大厦,按其约定是共同投资、经营 ,利润风险共担, 联建的房屋亦属共有。故双方的联建具有合伙的性质, 对外的债务亦应共同承担。 故渝开发应对联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1、 解除黑马公司与三联公 司签订的渝中大厦第十九层、第二十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 三联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黑马公司房款5480000元;3、三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 付黑马公司装饰物折价款705500元;4、本公司对上述2、3 项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2000)渝高法民终字第43号 《民事判决书》审理后终审判决:一、维持(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 第一、二、三、五项;二、变更(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上述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总计为6185500元,渝开发对其中的30%即1855650 元承 担连带责任。”同时判决本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鉴定费17564.10元、二审受理费 15164.10元(共计1,888,378.20元)。
    本公司对三联公司擅自将已售房屋用于抵押造成诉讼败诉而致本公司蒙损问题, 自判决生效后一直与三联公司商讨有关处理办法,以期尽量减少本公司损失。 有关 商讨结果及对三联公司追究赔偿责任问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