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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托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公告
2002-04-22 打印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托管概述

    本公司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13,以下简称丽珠集团, 其详细情况敬请查阅丽珠集团有关报告和公告)股东, 持有丽珠集团国有法人股 38917518股,持股比例占丽珠集团股份总数的12.73%。 本公司与东盛集团正式开 始洽谈的时间是从2002年3月,聘请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托管顾问。 本 公司于2002年4月12 日与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或受托人)签 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本公司将所持丽珠集团12. 73 %的国有法人股托管给东盛集团。协议主要内容为:

    1、托管起始日:自受托人向本公司交付托管风险抵押金之日始。

    2、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和交付:数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 协议签署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交付。

    3、 托管权利:受托人所行使的托管权利包括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丽珠 集团章程的规定所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本公司保留股权的处分权及2001年度股权 的全部收益权,并与受托人共享股东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董事、监事、管 理者,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监督丽珠集团经营管理等权利。

    4、本公司主要义务:

    (1)本公司将所持丽珠集团股权委托东盛集团管理, 并向东盛集团出具且向 丽珠集团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任何必需之文件;

    (2)本公司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保全托管股权的安全, 未经 受托人确认不得单方自行对托管股权进行任何处置,也不得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3)本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托管股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管理, 也 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受托人有义务本着合法及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和管理受托股权;

    (2)受托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3)受托人管理股权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4)受托人托管期间管理股权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 而使本公司受到追索的,由此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6、 托管权利的指定行使:东盛集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其关联企业行使部分或 全部托管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如东盛集团需要指定其他第三人就托管股 权行使部分或全部托管权利,必须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7、 协议终止日:东盛集团对托管股权行使托管权利直至双方一致商议终止本 托管事项之日终止。

    二、本次托管的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增进股东之 间、股东与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联系和协作。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名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2、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

    3、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董事长

    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

    5 、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注册号码: 1000001001085 , 企业代码号: 10206387 - 7 , 税务登记证:京国税西字: 1101021063897 , 地税京字: 11010810263897000。

    6、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本公司是以经营银行、证券、 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主 体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资产总计2,210, 603 万元,负债1,763,673万元,净资产额为446,930万元(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字)。

    四、光大集团对东盛集团的主体资格、背景、资信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五、除此托管协议外,我方对此协议涉及的股权没有其它安排,也没有签署过 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对本次托管进行限制和禁止。

    六、本次托管前,本公司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他人行使本公司对丽珠集团的部分 或全部股权。

    七、本次托管前不存在任何合同、协议、决议、文件、安排或司法裁判、政府 决定及其他任何原因,限制或阻止本公司进行本次股权托管。

    八、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未受到过任何刑事或 行政处罚,亦未涉任何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对丽珠集团出资不实、占用该公司资产或资金(包括获 得丽珠集团担保)的情况,并且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亦未与丽珠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过任何关联交易。

    十、本公司与东盛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十一、除《股权托管协议》以外,迄今本公司与东盛集团不存在对丽珠集团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合同、安排或默契。

    十二、在《股权托管协议》签署日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各 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或买卖丽珠集团的流通股股份。

    十三、本公司已于2002年4月17 日收到东盛集团支付给本公司的股权托管风险 抵押金壹亿柒千万元。

    十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权托管协议》;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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