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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公告
2002-04-22 打印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告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章相关内容的特别要求而编 写;

    (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三) 本公司进行本次托管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公司进行本次托管 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托管是根据本公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本公司没有授权或委托 任何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告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公告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 本公司已经聘请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托管的法律顾问, 该 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了核查,未发现 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该事务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公司目前仅是受托股权,能否实现最终转让也存在不确定性。

    一、 上市公司简介

    1、 法定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上市公司);

    2、 主营业务:医药产品的生产、营销及科研,产品涉及化学药品、生化药品、 生物工程药品、化学合成原料药、抗生素、微生态制剂、中成药、诊断试剂、生物 活性材料等各个医药领域的上百个品种。

    3、 主营业务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4、 股本结构:尚未流通股份:8694.96万股;已流通股份21908.58万股; 股 本总数:30603.55万股。

    5、 股票简称:丽珠集团;

    6、 股票代码:000513。

    7、 股票上市地及交易所: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的详细情况敬请查阅丽珠集团有关报告和公告。

    二、 本公司介绍

    (一)基本情况

    1、 法定名称: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

    2、 注册地址:中国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6101012110486

    4、 税务登记证号:610104294261846

    5、 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联络人:马兰 ,电话:029-8482288,传真:029-8482145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710075

    (二)主要办公地点: 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

    (三)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所在地:

    1、 主营业务:本公司主营科学仪器及投资;

    2、 主营业务所在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

    (四) 主营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

    本公司1999年度、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1,869,313. 85元、 311,671,065.01元和448,629,829.00元 ;同期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36 ,279,677.93元 、69,215,071.92元和117,213,442.53元 。(均未经审计)

    (五) 本公司的产权关系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郭家学                  张斌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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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本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未受到过任何刑 事或行政处罚,亦未涉任何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为中国籍,长期居住地均为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并且均未取得其他任何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七) 本公司进行本次托管没有一致行动人。

    三、 受托人的持股变动情况

    (一) 本公司曾于2002年3月20日和2002年3月28日分两次买入上市公司流通A 股股份2800股和37800股,共计406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 0002 % 左右。上述持股情况迄今未发生过任何变动,故亦未达到法定变动比例。 除此 以外,本公司和附属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 有丽珠集团的其他任何股份,本公司没有控制上市公司;

    (二) 除前款所述及本次托管以外, 本公司没有以(包括但不限于)协议、 托管、质押、拍卖或司法裁判等其他任何方式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 前六个月的交易情况

    除前条第一款所述外,在本公告发布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和附属企业以及各 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或交易过丽珠集团的其他任何股份。

    五、资金来源

    本公司就本次托管向光大集团交付的托管风险抵押金共计17000 万元的来源为 本公司自有资金。

    六、本次托管的目的和计划目的

    (一) 目的

    本次托管的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增进股东之间、 股东与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联系和协作。

    (二) 计划

    本公司并无下述重大计划:

    1、 继续购买或处置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托管上市公司其他股份;

    2、 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或清盘或采取类似重大决策;

    3、 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重大调整;

    4、 对上市公司章程做重大修改;

    5、 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6、 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计划。

    (三) 本公司目前没有变更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人选计划, 本次托管以后, 本公司将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听取广大投资人和公司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而 后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本公司一旦确定董事候选人,将 依法立即进行信息披露。

    (四) 本公司目前并无持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或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本公司与丽珠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和附属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丽珠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和附属企业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进行过任何交易。

    (三) 迄今不存在对丽珠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任何合同、 安排或默契。

    八、 股权托管概述

    (一) 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或委托人) 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光大集团将其持有的简称丽珠集 团国有法人股38917518股(持股比例占丽珠集团股份总数的12.73 %)托管给本公 司。协议主要内容为:

    1、 托管起始日:自本公司向委托人交付托管风险抵押金之日始。

    2、 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和交付:数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协议签署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交付。

    3、 托管权利:本公司所行使的托管权利包括光大集团根据《公司法》以及丽 珠集团章程的规定所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光大集团保留股权的处分权及2001年度 股权的全部收益权,并与本公司共享股东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董事、监事、 管理者,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监督丽珠集团经营管理等权利。

    4、 光大集团的主要义务:

    (1) 光大集团将所持丽珠集团股权委托本公司管理,并向本公司出具且向丽珠 集团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任何必需之文件;

    (2) 光大集团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保全托管股权的安全,未经 本公司确认不得单方自行对托管股权进行任何处置,也不得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3) 光大集团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托管股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管理,也 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 本公司的主要义务:

    (1) 本公司有义务本着合法及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和管理受托股权;

    (2) 本公司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3) 本公司管理股权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4) 本公司托管期间管理股权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 而使光大集团受到追索的,由此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6、 托管权利的指定行使: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其关联企业行使部分或全 部托管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光大集团,如本公司需要指定其他第三人就托管股权 行使部分或全部托管权利,必须取得光大集团的书面同意。

    7、 协议终止日:本公司对托管股权行使托管权利直至双方一致商议终止本托 管事项之日终止。

    (二) 本公司与光大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 本公司与光大集团没有就下列事项达成合同或默契:

    1、 转让股份;

    2、 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

    3、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或业务;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5、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其他合同或默契。

    九、 本公司财务数据

    (一)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二) 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资产总计 1,927,745,027.50元 ,负债 765,960,565.35元,净资产额为 879,962,596.47元(均未经审计)。

    十、 其他重大事项

    (一) 本次托管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受托管理丽珠集团股权的情形。

    (二) 不存在任何合同、协议、决议、文件、安排或司法裁判、 政府决定及 其他任何原因,限制或阻止本公司接受本次股权托管。

    (三) 本公司与光泰医药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也没有进行任何交易, 并且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合同安排或默契。

    (四) 本次托管所涉托管风险抵押金已于2002年4月 17 日由本公司交付中国 光大(集团)公司。

    (五)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龚志忠、 刘永政律师 确认: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认真审阅了本公告,并 就其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次托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 凡有关于本公司及本次托管的任何其他信息披露、观点、说明、解释、 陈述、评论、猜测等,如与本公告不相一致,则均以本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十一、 备查文件

    1、 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股权托管协议》;

    3、 《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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