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法规,本公司199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由公司董事会提交1994年4月26日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经粤证监发字(1994)051号文批准,现将本公司1993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和境内法人股股东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3元人民币。
    2、向境内个人股股东和境外B股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
    二、A股
    1、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1994年5月25日下午3∶30分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粤丽珠股东。为了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粤丽珠股票从1994年5月16日—6月4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丽珠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5月26日。
    2、分红派息办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粤丽珠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于5月31日后在其托管证券两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2)凡持有丽珠内部职工股股票,尚未办理托管手续的股东,请持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到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办理。地址:珠海市吉大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东配楼一楼。
    丽珠内部职工股的红股托管到原股份托管处。
    (3)粤丽珠的法人股股东的现金派息将通过珠海登记公司直接划入其开户银行的帐户。
    三、B股
    1、截止于1994年5月25日(含当日)买进之粤丽珠B股股份,均可享有本次派发之股利。
    2、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于1994年5月31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将于1994年6月1日将红股汇入股东帐户,由特许的经纪或托管银行通知股东。
    四、本次送股期间粤丽珠A、B股股票不停牌。
    五、本次所送的红股交易起始日A股为1994年5月31日,B股为1994年6月1日。
    六、咨询电话:(0756)891070
    
珠海经济特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