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本公司现对出让本公司所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丽珠集团”)法人股事宜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本公司与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以人 民币4.10元/股的价格出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丽珠集团法人股22,379,239股(占丽珠集 团总股本的7.31%)予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91, 754 ,879.90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告公布前6 个月内没有买卖 或持有丽珠集团已上市流通股票。目前,本公司与上述丽珠集团法人股受让方无任 何产权关联关系。
    本公司除所持有的2,000,000股向广东韶关药业集团公司办理质押, 并将于此 次股权转让过户之日解除质押并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外,未签署过任何禁止或限制 拟出让的该部分股权转移的条款,也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它原因限制本次拟出让 的股份转移。
    本公司在本次出让丽珠集团部分股权过程中,不存在受托行使丽珠集团其他股 东权利的事实。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