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现将本公司受让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丽珠集团)部分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凤凰支行、广东省珠海市医药总公司、珠海市功业控 股有限公司、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四方所签协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9月17日作出(1998)珠法执字第117-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珠海市医药总 公司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丽珠集团)法人股10,915,691股及其 法定孳息以人民币2350万元的价格变更买受人为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 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3.57%。
    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在原有所持丽珠集团法人股11,463,548股基础上累计 持股将达到22,379,239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7.31%。
    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由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 (占总股本90%)及自然人刘淑清(占总股本10%)发起设立。截止2001年6月30 日, 公司总资产37748470.14元人民币,净资产29,998, 470. 14元人民币,净利润-1 ,529.86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咨询服务。法定代表人: 刘淑清,刘淑清为丽珠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告公布前6 个月内没有买卖或持有丽 珠集团股票。目前,本公司与上述丽珠集团法人股出让方无任何产权关联关系。
    本公司受让此次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在本次受让丽珠集团部分股权过 程中,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丽珠集团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4日